第 廿五 條 本法人之設立財產 (包括動產、不動產及其他產權),由祭祀公業黃鼎坤之財產更名為本法人所有 (如財產清冊),應善盡保管並列冊逐年詳實記載之。 第 廿六 條 本法人之動產、動產不得出賣或提供擔保,惟因環境因素,確有必要出賣或提供擔保時,須 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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